(2015)武执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付巧梅申请执行刘锋辉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00101号申请执行人付某某委托代理人赵磊,陕西五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某某付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38408.15元、受理费1896元、执行费50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外出打工,无法联系,经查其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3)武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党辉审 判 员 张 平代审判员 刘抗战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雷政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