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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嘉善县康慈医院、俞伟芳等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嘉善县康慈医院,俞伟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嘉善县康慈医院。法定代表人:陶锋。委托代理人:曹晨、顾宇,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俞伟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嘉善县康慈医院与被申请人俞伟芳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嘉善县康慈医院撤回申请。审判员  吕学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 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