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第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赵恩治与王子芳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00487号申请执行人赵恩治,男,1962年10月12日生。被执行人王子芳,又名王子房,男,1977年2月27日生。关于赵恩治诉王子芳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1026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被告王子芳于2015年6月27日前支付原告赵恩治劳动报酬655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且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征求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10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相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春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