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县尚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潘某与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尚民初字第238号原告潘某。委托代理人李岩峰,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周鑫阳,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某因与被告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于2015年10月30日到庭以双方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潘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反映,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潘某承担。审 判 长 闫长庚人民陪审员 王江涛人民陪审员 胥君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会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