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神执恢字第024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郭彩霞与刘治军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彩霞,刘治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恢字第02470号申请执行人朱彩霞,女,1967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治军,男,1980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初字第神初字第0298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朱彩霞申请执行刘治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治军给付交通事故赔偿款52万元及判决书中的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用9000元、执行费用769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29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小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