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吉红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311号公诉机关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吉红,曲靖市会泽县人,户籍地曲靖市会泽县,现住曲靖市会泽县。因本案于2015年6月16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东川区看守所。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吉红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宏伟、被告人李吉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10日17时30分,民警在昆明市东川区绿茂中学门口堵卡检查的过程中查获被告人李吉红的两支疑似枪支。经鉴定,被查获的二支疑似枪支系改制射钉枪,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吉红非法持有枪支二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吉红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吉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户口证明;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鉴定委托书、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昆公司鉴(2015)痕字第Q171号枪支、弹药鉴定文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物证改制射钉枪二支、子弹十二颗、子弹壳六颗;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吉红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吉红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人李吉红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二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李吉红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其持有枪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合考虑被告人李吉红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吉红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改制射钉枪二支、子弹十二颗、子弹壳六颗依法予以没收,随案保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静人民陪审员 刘 涛人民陪审员 张小冬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友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