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37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正超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正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3760号罪犯王正超,工人。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镇经刑初字第01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正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被告尚未追缴的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刑期自2011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月5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028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9月25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0月9日至2015年10月13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王正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王正超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正超,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王正超,在2015年7月被评为宽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5分。2015年6月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判决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及共同退赃均未履行,但该犯提供了��县过水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级别评定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王正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罪犯王正超未能自觉履行财产义务,故对其减刑幅度适当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正超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毅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