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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28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贾瑞平与杨继先、杨永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瑞平,杨继先,杨永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895号申请执行人赵瑞平,男,1966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杨继先,男,1958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杨永清,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207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赵瑞平申请执行杨继先、杨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继先、杨永清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8月10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案件受理费4400元及申请执行费6720元由被执行人杨继先、杨永清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杨继先当庭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万元;二、由被执行人杨继先用案外人杨世忠所有的车牌号为陕A8EJ**宝马740小轿车一辆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剩余借款本金42万元及利息;三、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30日前将该车辆过户并交付于申请执行人赵瑞平,该车俩的违章处理及车辆过户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杨继先负担;四、案件受理费4400元及申请执行费6720元由被执行人杨继先负担。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20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小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