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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研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曾小勇申请执行李建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小勇,李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井研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曾小勇,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建军,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曾小勇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5)井研民初字第65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建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工资人民币15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作出了(2015)井研执字第171-1号、171-2号、171-3号、171-4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帐户,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建军与妻子王艳共同共有的井研县研城镇的住宅一套,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建军之妻王艳在乐山市市中区的住宅一套【该房产已被其他人民法院进行了首次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李建军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并将被执行人李建军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5)井研民初字第6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伟审判员 蔡崇国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小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