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5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綦某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58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綦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綦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綦某已交纳案件款人民币5650元,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第376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的赡养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良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