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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5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綦某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58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綦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綦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綦某已交纳案件款人民币5650元,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第376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的赡养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良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