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60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刘礼斌诉卞丽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1,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16062号原告刘×1,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被告卞×,女,1967年11月3日出生。原告刘×1与被告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世跃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刘×1与本案被告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1诉称,我与被告卞×于1996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01年6月25日生育一子——刘×2。我们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但双方婚后因脾气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久而久之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自2014年10月起因吵架分居至今。我认为我们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我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卞×辩称,我与原告之间虽然产生过一些矛盾,但没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今后我愿意与原告增进沟通,缓和、化解矛盾,希望和好,所以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刘×1与被告卞×于1996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01年6月25日生育一子——刘×2。原被告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本案审理中,被告表示今后愿意多与原告进行沟通,搞好夫妻关系,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等在案佐证,本院确认。本院认为,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相互理解,遇有矛盾协商解决。鉴于原、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十多年,双方有着较好的婚姻基础,现被告表示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亦不同意离婚,对此,原告应当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家庭矛盾。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1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刘×1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田世跃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兴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