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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箬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应某与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某,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箬民初字第205号原告:应某。被告:颜某。原告应某为与被告颜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应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应某负担。审 判 员 蒋德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朱仙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