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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国文与李洪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文,李洪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1992号原告王国文,男,生于1959年9月3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李洪胜,男,生于1955年4月1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王国文与被告李洪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文,被告李洪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国文诉称,2015年春节,年三十16时许,原告将在自己麦田里将正在拔麦苗的李洪胜当场抓住。因麦田的麦苗在之前大面积被拔,这次人赃俱获,李洪胜跪地求饶,不让报警。原告报告村支书后,由村委会现场处理,李洪胜主动要求赔偿500斤小麦或现金600元,麦收后履行。麦收后,被告未依约履行,经原告找村委会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赔偿。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小麦500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洪胜辩称,原告所诉不实,被告没有拔原告麦苗,也没被抓住,村里也没有处理过或找过被告。不同意赔偿。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王国文、被告李洪胜均系章丘市龙山街道办事处岗子村村民。2015年2月18日(农历年三十)16时许,李洪胜在王国文麦田里拔麦苗时被王国文抓住,王国文报告给了村支书,村支书安排村主任处理。李洪胜为求得王国文不向公安机关举报,向王国文求饶,承诺麦收后赔偿王国文小麦500斤或600元,王国文没有报警。该村村主任了解情况后,让他们年后再处理。麦收后,李洪胜未赔偿王国文,致使王国文提出如上诉求。以上事实,由原告王国文提供的证明及双方陈述为证。证据已经庭审审核,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李洪胜虽否认拔麦苗的事实,但其认可本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的真实性。该证明证实的事实,是村委会在职权范围内处理纠纷中查实的事实,与王国文陈述相吻合,能证实李洪胜拔王国文麦苗,李洪胜承诺赔偿王国文小麦500斤或600元的事实,故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李洪胜侵害王国文财产,且对损失数额先行认可,李洪胜应当依法赔偿,故王国文要求李洪胜赔偿小麦的诉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李洪胜未提供证据否定村委会出具证明内容的真实性,故其关于没有拔王国文麦苗,也没被抓住,村里也没有处理过或找过自己,不应赔偿的辩驳,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洪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王国文小麦500斤。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洪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涛人民陪审员  马方春人民陪审员  李久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春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