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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25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孙铁昌与赵怀林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548号申请执行人孙铁昌,男,1958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赵怀林,男,1958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孙铁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217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赵怀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赵怀林向申请人孙铁昌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执行费924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赵怀林拒不履行义务,本院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后本院向当地银行系统、车辆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结本院(2015)神执字第0254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赵怀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彦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