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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寿红与王士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寿红,王士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716号原告潘寿红。被告王士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寿红与被告王士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寿红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寿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寿红负担。审 判 长  徐武成代理审判员  高 静人民陪审员  胡宝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