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执字第29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唐明爱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2923号罪犯唐明爱。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有前科。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九月三日作出(2009)株石法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明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审理过程中,该犯申请撤回上诉。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2009)株中法刑二终字第122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唐明爱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九年七月十一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一年九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唐明爱自2013年获得减刑后,表现不稳定。在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和劳动竞赛奖励分共20分后,放松自身改造,有违规违纪行为出现。2014年12月因欺骗干警利用上厕所的借口在卫生间使用打火机受到扣考核分5分的处罚。经教育,自2015年1月起,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7月共获考核分143分,其中获奖励分共3.5分。如2015年一季度的劳动竞赛中表现较好获奖励分1.5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唐明爱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唐明爱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明爱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七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