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6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陕西鼎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6467号原告:陕西鼎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周陵镇苏家寨村。法定代表人:颜永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敏,陕西旺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歌山路10号。法定代表人:卢大根,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路7号南风大厦405室。法定代表人:郭伟坚,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鼎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鼎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268元,减半后为18634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李 鑫人民陪审员 姜桂红人民陪审员 尹顺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邵立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