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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黎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温某某诉刘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黎民初字第253号原告温某某,女,197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黎城县德盛苑小区。被告刘某某,女,1969年9月25日生,汉族,住黎城县黎侯镇河下西街。被告李某某,男,1969年5月15日生,汉族,住黎城县黎侯镇河下西街。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以二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意思真实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海军审 判 员  杨明伟人民陪审员  王秀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淑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