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黎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温某某诉刘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黎民初字第253号原告温某某,女,197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黎城县德盛苑小区。被告刘某某,女,1969年9月25日生,汉族,住黎城县黎侯镇河下西街。被告李某某,男,1969年5月15日生,汉族,住黎城县黎侯镇河下西街。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以二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意思真实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海军审 判 员 杨明伟人民陪审员 王秀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淑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