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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兴刚,刘某盗窃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刚,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101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兴刚,1988年10月l9日出生,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在深圳市无固定住所。2009年5月26日,因犯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8月22日刑满释放;2011年4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9月19日刑满释放;2012年11月l4日,因犯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6月11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23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0月24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5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11月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某,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在深圳市无固定住所。2013年9月30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同年11月20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5年1月11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均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5)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兴刚、刘某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百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兴刚、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王兴刚与刘某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体育中心对面单车停放点,见被害人邹某的一辆捷安特820山地自行车停放在此处,遂趁四周无人之机,王兴刚负责望风,刘某上前用剪钳将山地自行车车锁剪断,其后被招商物业员工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被盗的山地自行车价值3975元。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害人邹某的陈述,证人周某、杨某甲的证言,涉案自行车、剪钳、车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缴赃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相关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王兴刚、刘某、周某、杨某甲的辨认笔录,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王兴刚判处一年六个月左右有期徒刑,对被告人刘某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被告人王兴刚当庭否认控罪,并认为所有的行为均系刘某实施,与其本人无关。被告人刘某当庭认罪,并对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无意见。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并有下列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物证涉案剪钳、车锁照片:王兴刚辨认出照片中的剪钳就是其给老乡用来偷自行车的剪钳,蓝色卷锁其不认识。涉案自行车、剪钳、车锁照片:刘某辨认出照片中的自行车就是其在2015年1月11日20点左右在蛇口商场对面的停车处所偷的自行车,锁和剪钳就是其偷东西的工具和被其所剪的锁。涉案自行车、车锁照片。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缴赃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相关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看守所讯问录像因只能保存一个多月,案发现场及周边无有效监控录像,在招商派出所的讯问录像因系统问题只有录像没有录音。南山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慢性病防治院检验报告单、X线诊断报告书:王兴刚体表无外伤,心、肺、膈、腹部未见异常。3、被害人陈述邹某:2015年1月11日下午6时许,我到蛇口体育中心打篮球,将自行车停在了体育中心对面的单车停放点,到了晚上8点半我打完球出来,发现我的车不见了。体育中心的保安员告诉我说单车被盗了,派出所抓获了,单车被拉到派出所了,所以我就来报案。我的单车是捷安特820,当时有上锁,是环形软管锁,是去年12月10日在南头街捷安特专卖店买的,花了4800元。4、证人证言周某:2015年1月11日晚上7点左右,我和同事杨某乙一起在蛇口体育中心上班,发现两名可疑男子,杨某乙就跟我说要好好看住他们,于是我们就一直注意他们的举动,大约过了一会儿,其中一名男子走到一辆单车旁边,看看周围没人,就从身上拿出一样东西,好像是把钳子,蹲在单车旁边去剪车锁,我和同事看见他们这样偷单车,就从马路这边冲过去,可能他们还没反应过来,就被我们抓住了,还从他们身上搜出了一把剪钳,于是我们就通知警察了。另一名男子当时在望风。杨某乙:其陈述与周某陈述一致。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王兴刚:2015年1月11日19时许,我和我老乡(具体叫什么名字我不清楚,也是我四川老乡)从南园村一直走到了蛇口有,到了体育中心的时候,我老乡看到门口停着一辆自行车还不错,就对我说去搞(偷),我说那就去搞一下,看四处没人,他就用剪钳去剪锁,我在旁边看人。没想到刚剪完锁,还没推走,就有人出来抓我们了,把我们带到派出所了。偷来的自行车打算挂在58同城网上卖,我们都会上网,去年我也在58同城上卖过,后来就被派出所给抓了。因为我们身上没有钱,就去偷自行车,打算换点钱花。偷自行车前,剪钳是我去年在一家五金店买的,一开始是我带着的,从南园村的网吧出来时我就给了我老乡,他去剪的锁。那是一把黑色塑料手柄的钢剪钳,大概20厘米长,价格是38元人民币。刘某:2015年1月11日晚上大约7点多,我和“小黑”一起从南油走到蛇口,因为身上都没钱,想去弄点钱,我们走到蛇口体育中心的时候,看见马路对面有一辆单车停在路边的停车处,我们就附近观察了一下,觉得没有什么人,小黑就在旁边帮我望风,我就从身上拿出一把剪钳,看看没人就蹲在那辆自行车旁边,用剪钳去剪断车锁,就在我剪断车锁的时候,被人发现了,就被抓住了。我和小黑之前是在南山区的后海一间网吧认识的。如果看见有合适的东西,我们就会想办法去偷,当时我去剪车锁的时候,小黑就在旁边帮我望风。如果得手成功,我们会把车卖了,用卖车的钱一起去吃东西或者一起玩。剪钳是小黑买的,在哪买的就不清楚了,也是小黑给我的,因为方便偷东西。偷单车的时候,剪钳一直放在我的身上。6、鉴定意见经深圳市价格鉴定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的自行车价值3975元。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形成的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王兴刚、刘某互相辨认出对方就是一起盗窃自行车的男子;证人周某、杨某乙对被告人的辨认以及对被偷的自行车、被剪断的车锁、剪钳的辨认。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刘某、王兴刚在招商派出所第一次讯问同步录像。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兴刚、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兴刚当庭否认控罪,但其的辩解与其本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相矛盾,且证人证言和同案犯刘某的供述均证实了王兴刚与刘某结伙参与了此次盗窃,故被告人王兴刚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本院依法不予区分主、从犯。二被告人已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本院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兴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本院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当庭认罪,本院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兴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1日起执行至2016年1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1日起执行至2015年12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缴获的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收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冰人民陪审员 刘 劼人民陪审员 赖秀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苏淦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