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商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一匹马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杭永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一匹马广告有限公司,杭永超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商初字第195号原告南京一匹马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园东路99号。法定代表人梁爱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强,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清清,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杭永超,男,1989年4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南京一匹马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杭永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以被告杭永超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一匹马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永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一匹马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静人民陪审员 马其能人民陪审员 侯裕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