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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三原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陕西三原鼎源塑业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00324号申请执行人三原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杨波,局长。被执行人陕西三原鼎源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伊亚莉,系该公司经理。三原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陕西三原鼎源塑业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三原县国土资源局三国土监字(2015)第05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9月2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貌,罚款16000元、诉讼费50元、执行费1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罚款16000元。就其余执行标的申请人同意由被执行人逐步履行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执字第0032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长江审 判 员  王 枫代理审判员  邵 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