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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程成,、程连平与高峰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成,程连平,高锋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4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成,男,生于1991年6月20日,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程连平,男,生于1963年1月22日,汉族,陕西汉江监狱职工。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建峰,陕西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锋,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第二建筑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高致远,男,195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汉江监狱职工,高锋之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赵义山,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程成,程连平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4)汉台民初字第00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程成、程连平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建峰,被上诉人高锋及其委托代理人高致远、赵义山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4)汉台民初字第004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远成代理审判员  刘际勇代理审判员  岳 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