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秦民初字第02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章某某诉被告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债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2288号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秦民初字第02288号原告章回义某某,男,1968年2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西安市人,无业,住西安市阎良区武屯镇仁官村中西组。身份证号:610114196802273559。委托代理人章永智某某,男,1991年6月27日生,汉族,大专文化,陕西省西安市人,无业,住西安市阎良区武屯镇仁官村中西组,系原告之子。身份证号:610114199106273516。被告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宝泉西路,组织机构代码证77697325-6。负责人刘俊英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回义某某诉被告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债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回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1元,原告章回义某某自愿承担。审 判 长  冉小冰人民陪审员  杨志红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