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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商初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银川瑞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瑞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商初字第1391号原告银川瑞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崔世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良富,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XXX,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国宁,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银川瑞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瑞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2元,由原告银川瑞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晶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尚晓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