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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等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方某甲,王某丙,徐某,王某丁,郑某,方某乙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德刑初字第69号公诉机关德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务农。因涉嫌本案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21日被德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批准被执行逮捕,同年7月1日被德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30日被德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乙,务农。因涉嫌本案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21日被德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批准被执行逮捕,同年7月1日被德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30日被德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方某甲,务农。因涉嫌本案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17日被德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德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30日被德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丙,绰号“法海”,务农。因涉嫌本案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德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德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30日被德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徐某,务农。因涉嫌本案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4日被德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30日被德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丁,绰号“神仙”,务农。因涉嫌本案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29日被德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30日被德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郑某,绰号“蛤蟆”,务农,往德兴市香屯街道杨家湾19号。因涉嫌本案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4日被德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4日被德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方某乙,绰号“野蛮”,务农。因涉嫌本案于2014年6月5日被德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30日被德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德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5)第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方某甲、徐某、王某丁、郑某、方某乙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德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虞利枝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祝某成、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方某甲、徐某、王某丁、郑某、方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初,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方某甲、徐某、王某丁、郑某、方某乙七人合伙在德兴市香屯生态工业园区内经营砂石料生意。同年7月,七被告人得知被害人王某己承接了园区蓝蜻蜓厂房建设工地的砂石料供应业务后,为迫使王某己退出经营,七被告人采取拦截运砂车辆并殴打驾驶员的方式阻挠其运料进场。最终被害人王某己为顺利履行合同被迫付给对方人民币1.9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2万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2、2014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方某甲、徐某、王某丁、郑某、方某乙得知被害人祝某成承接了园区裕佳纺织厂建设工地的砂石料供应业务后,多次采取拦截运砂车辆的方式阻挠其所雇车辆运料进场。同年5月16日10时30分许,七被告人在工业园区再次拦截送砂车辆,被害人祝某成获悉后报警并驾驶广汽传琪越野车赶到现场,双方为此发生口角。后被害人祝某成驾车与运砂车驾驶员程某随民警到香屯派出所协助调查,七被告人决定趁被害人返回时教训一下,并由郑某、徐某二人在路上拦截被害人车辆。为此,被告人王某甲先后打电话给被告人王某丙和董彬(另案处理)带人来帮忙打架,被告人方某乙亦打电话给戴国兵让其带人来帮忙。后被告人王某丙又联系了吴明华(另案处理)等人,董彬了联系了郑勇、夏建军等人来到现场。当日12时许,被害人祝某成驾车从派出所返回途经湖田加油站时由被告人郑某、徐某拦下,随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方某甲、郑某、方某乙等人手持砍刀、鱼叉、铁棍等凶器上前打砸祝某成车辆,祝某成见状欲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王某丙让吴明华驾驶大货车将前方道路堵住,祝某成无奈之下只好倒车,被告人王某丙则驾车阻拦,最终祝某成伺机调头并逃往香屯派出所。当日下午公安机关出警后,在香屯“明园香辣馆”处依法传唤被告人郑某、徐某、王某丁,并将三人带上警车。被告人王某丙见状便唆使郑某、董彬等人拦住警车,致被告人徐某、王某丁趁机逃脱。经鉴定,被砸广汽传琪越野车损失价值为人民币27,008元。案发后七被告人支付了车辆修理费用。2014年5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方某甲被传唤归案,被告人王某丁、郑某、徐某、方某乙亦先后主动投案。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方某甲、徐某、王某丁、郑某、方某乙与被害人祝某成就其被砸车辆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被砸车辆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方某甲、徐某、王某丁、郑某、方某乙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鱼叉、铁棍、砍刀等作案工具以及被砸车辆等物证照片,承包合同、转让协议、归案经过、扣押及返还清单、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程某、陈某、蔡某、王某戊的证言,被害人祝某成、王某己的陈述,八被告人及同案犯董彬、吴明华的供述与辩解,车损价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车辆损失的证据有双方的赔偿协议,被害人的收条和调解书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方某甲、王某丙、徐某、王某丁、郑某、方某乙无视国家法律,拦截车辆且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八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八被告人结伙作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丁、郑某、徐某、方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本院依法对该四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方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本院依法对该四被告人从轻处罚。八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酌情对八被告人从轻处罚。八被告人均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八被告人适用缓刑。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以上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方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王某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王某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被告人郑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八、被告人方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仁斌人民陪审员  吴振明人民陪审员  姜盛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汪大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