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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26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吉子有次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吉子有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2659号罪犯吉子有次,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凉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01年9月5日作出(2001)凉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子有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犯非法储存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吉子有次和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1年12月14日作出(2001)川刑终字第21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日作出(2004)川刑执字第18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9日作出(2007)西昌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子有次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加上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6日作出(2009)川刑执字第169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本院裁定,分别于2012年3月28日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1月20日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5月12日止。四川省凉山监狱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狱认为,罪犯吉子有次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吉子有次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吉子有次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吉子有次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2月至2015年6月获定量考核积分103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吉子有次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吉子有次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7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春秀审 判 员  胡 庆人民陪审员  杨月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