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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新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梁丽萍诉被告吴想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新民初字第328号原告梁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可以申请撤诉。本案中,民事诉状等诉讼文书尚未向被告送达,原告梁某某以被告吴某某下落不明为由而申请撤诉,原告梁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梁某某申请撤诉减半交纳50元,由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进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 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