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8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宋立才与张健、沈文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立才,张健,沈文琪,安诚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8300号原告宋立才。被告张健。被告沈文琪。被告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原告宋立才与被告张健、沈文琪、安诚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立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承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