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徐刑执字第0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徐立刚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立刚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刑执字第01531号罪犯徐立刚。现在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2014年2月27日,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灌刑初字第0050号刑事判决,认定徐立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22日至2016年5月21日),并处罚金4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2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彭城监狱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苏彭狱减建字第349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立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服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该犯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可以适当缩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徐立刚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小结、认罪悔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帐、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等级升降审批表、罪犯监狱表扬审批表、罪犯记奖审批表、罪犯出监综合评估报告、罪犯重新犯罪预测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罚金已缴纳。本院认为,罪犯徐立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因该犯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在减刑幅度内予以适当缩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徐立刚的刑期减去六个月二十二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0月3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连东审判员  胡晓文审判员  刘 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