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36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金刚毅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刚毅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3665号罪犯金刚毅,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2日作出了(2004)一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刚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4日作出(2004)津高刑一核字第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审判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3日作出(2006)津高刑一执字第7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金刚毅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8年9月2日作出了(2008)津高刑一执字第13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金刚毅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8年9月2日起至2027年9月1日止。本院于2011年5月12日,作出(2011)一中刑执字第182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金刚毅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5月,作出(2013)一中刑执字第202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金刚毅的刑罚减去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9月2日起至2025年5月1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金刚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金刚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全监表扬三次。本院认为,罪犯金刚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刚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自2008年9月2日起至2024年8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审 判 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