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周民初字第05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陶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周民初字第0594号原告陶某。委托代理人王晶晶,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秋爽,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杜某。原告陶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丹妮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庭前均已签收本院开庭传票,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陶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丹妮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晓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