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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仇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1411号原告:仇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仇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仇某负担。审 判 长  贾 磊审 判 员  于云成人民陪审员  戴雪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