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岳冰与丁连杰、阙祥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岳冰,丁连杰,阙祥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1064号原告刘岳冰。委托代理人周相,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长春,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丁连杰,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潭西小区17栋3单元7-2号,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阙祥红,女,1971年1月26日出生,仫佬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跃进路五区8栋1单元802室,公民身份号码:××。案由:排除妨害纠纷适用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4月30日待裁事项:原告刘岳冰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岳冰负担。审 判 长 汝 磊人民陪审员 程珍英人民陪审员 黄隆坤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熊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