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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岳冰与丁连杰、阙祥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岳冰,丁连杰,阙祥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1064号原告刘岳冰。委托代理人周相,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长春,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丁连杰,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潭西小区17栋3单元7-2号,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阙祥红,女,1971年1月26日出生,仫佬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跃进路五区8栋1单元802室,公民身份号码:××。案由:排除妨害纠纷适用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4月30日待裁事项:原告刘岳冰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岳冰负担。审 判 长  汝 磊人民陪审员  程珍英人民陪审员  黄隆坤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熊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