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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高商初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泰州市恒源化织厂与绍兴江圣针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恒源化织厂,绍兴江圣针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商初字第00402号原告泰州市恒源化织厂,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江平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褚平忠,厂长。委托代理人叶进,泰兴市虹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季馨羽,系该厂员工。被告绍兴江圣针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钱清镇江墅村。法定代表人张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恒源化织厂与被告绍兴江圣针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泰州市恒源化织厂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恒源化织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华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素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