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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35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李储龙与荆清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储龙,荆清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533号原告李储龙。委托代理人陈宏强。委托代理人蒋元春。被告荆清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宁延庆。委托代理人马庆法。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储龙与被告荆清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储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储龙撤回对被告荆清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李储龙负担。审判员  张新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