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执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县支行与樊某某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446号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县支行。被执行人樊某某。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樊某某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010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樊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西乡县支行借款本金40000元及2014年8月20日前的利息13300.87元,2014年8月20日后的利息得随本清。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樊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由其父代收),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申请执行费700元、案件受理费567元。但被执行人樊某某未履行义务。经查,樊某某在本案的诉讼中就外出,无具体地址。樊某某在银行无存款,家里无车辆,也没有经商,与其父母居住的是三间砖混结构的瓦房。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本院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核查的事实认可,同意本院对其未受偿的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保留其债权。申请执行费700元、受理费567元被执行人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010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樊某某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祖金审判员  杨建成审判员  邢汉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龚武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