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执字第28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姚席林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2893号罪犯姚席林。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2012)武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席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与同案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2274.34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作出(2012)常刑二终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原审对其民事部分的判决,认定被告人姚席林犯抢劫罪,改判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二九年一月二十六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姚席林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7月共获考核分123.2分,其中获奖励分共31.6分。如2014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1分。2014年至2015年积极参加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获四科单科合格证获奖励分共16分。2014年在劳动竞赛中完成目标任务先后4次获奖励分共10.2分。该犯本次执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姚席林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姚席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席林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六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