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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一初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春玉与被告魏丽杰离婚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一初字第1625号原告刘春玉。被告魏丽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玉与被告魏丽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立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雷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