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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黄贤群与李学凯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贤群,李学凯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1503号原告黄贤群,女,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流市,委托代理人龙钢锋,广西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学凯,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湖滨北路**号(新兴三路67),现住广西北流市。原告黄贤群诉被告李学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赵惠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姚琼芬、李玉群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欣蓉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黄贤群的委托代理人龙钢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学凯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6月26日,原告接到一个电话称有生意做,要求原告汇入20000元到被告李学凯的个人帐户(开户行:梧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广信用社,帐号为62×××97)。6月27日,原告在北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通过自动柜员机将20000元汇入李学凯的上述帐户。原告汇款后拨打被告电话,但被告一直是关机,原告才醒悟过来是骗局,立即向该行申请紧急止付,并向公安机关报警。被告取得该笔款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故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返还20000元给原告;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个人客户基本信息,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3、银行卡、个人业务凭证,证明原告受骗,于2015年6月27日9时30分通过银行自动柜员机转帐20000元给被告,被告构成不当得利。被告李学凯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李学凯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符合证据的特征,本院依法予以认可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6日,原告接到一个电话称有生意做,要求原告汇入20000元到被告李学凯的个人帐户便可有更大的回报。6月27日9时30分,原告通过北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通过自动柜员机将20000元汇入李学凯的帐户(开户行:梧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广信用社,帐号为62×××97)。汇款后,原告发现上当受骗,联系被告要求其返还20000元,但一直联系不上被告;至今被告没有返还该笔款项给原告。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是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本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7日9时30分通过自动柜员机转帐的方式将20000元汇入被告的帐户内,有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汇款的目的是做生意,而被告却一直失去联系,致使原告没有实现做生意的目的,故被告受领该笔款项欠缺给付利益的正当性,被告构成不当得利。被告对于原告的主张也没有提出抗辩和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该笔款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学凯返还20000元给原告黄贤群。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150元),由被告李学凯负担。上述判决的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汇款可汇至户名:北流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北流市农村信用社,账号:54×××61)。义务人未按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开户行:农行广西玉林分行营业部,户名:玉林市财政局,账号:20一40100104000867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赵惠甜人民陪审员  姚琼芬人民陪审员  李玉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欣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