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陈淑秀与武汉建科伟业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秀,武汉建科伟业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1501号原告陈淑秀。被告武汉建科伟业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淑秀与被告武汉建科伟业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淑秀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淑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淑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淑秀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谈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