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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奇民二初字第007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奇台县金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国昌、张军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台县金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李国昌,张军生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奇民二初字第00706号原告:奇台县金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国昌,男,汉族,现住西北湾乡西湾三村。被告:张军生,男,汉族,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西北湾乡头屯三村,驾驶员。原告奇台县金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与被告李国昌、张军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奇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3)奇民二初字第007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49495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49495元(不含逾期利息)。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李国昌、张军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奇民二初字第007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翟 玉 宝审判员 亚森·如则审判员 赵 志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阿里 木江奇台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合议庭笔录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合议时间:2015年10月30日合议地点:执行庭办公室主持人:翟玉宝记录:阿里木江合议庭组成人员:翟玉宝亚森.如则赵志军案情介绍:原告奇台县金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与被告李国昌、张军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奇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3)奇民二初字第007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49495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49495元(不含逾期利息)。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李国昌、张军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亚森.如则:既然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的意见是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赵志军: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翟玉宝:同意你们的意见,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的意见是: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奇民二初字第007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