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执字第0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榆林某公司与王某某 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某公司,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执字第01008号申请执行人榆林某公司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榆林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2014)横民初字第00305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榆林某公司租金34456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榆林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2015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410元。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榆林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03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如发审 判 员 余世军代理审判员 王宏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艳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