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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5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河南泰丰源物资有限公司与湖北御风天泽商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泰丰源物资有限公司,湖北御风天泽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563号原告:河南泰丰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程平路西段路北16号院。法定代表人:丁利勋,董事长。被告:湖北御风天泽商务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汉街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K3地块第2栋28层6号房。法定代表人:殷文潮,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泰丰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御风天泽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湖北御风天泽商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本院将此案移送到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本案中并没有协议管辖的约定,亦没有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为原告住所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湖北御风天泽商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冉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