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祁民一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罗浩与被告肖平华、肖双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浩,肖平华,肖双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1022号原告罗浩,男。被告肖平华,男。被告肖双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浩与被告肖平华、肖双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3元,减半收取352元,由原告罗浩负担。审 判 长  唐玮尉人民陪审员  王海军人民陪审员  雷永洪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兰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