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一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罗浩与被告肖平华、肖双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浩,肖平华,肖双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1022号原告罗浩,男。被告肖平华,男。被告肖双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浩与被告肖平华、肖双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3元,减半收取352元,由原告罗浩负担。审 判 长 唐玮尉人民陪审员 王海军人民陪审员 雷永洪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兰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