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民一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姜树春与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树春,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461号原告:姜树春,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曾庆忠,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孙玉芹,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树春与被告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树春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树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树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姜树春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惠娟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人民陪审员 赵秀婵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孙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