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陕民初字第003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叶齐统与罗升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齐统,罗升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陕民初字第00300-1号原告叶齐统。委托代理人余纪平。系原告叶齐统表哥。委托代理人吕家红,陕西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升方。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齐统诉被告罗升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庭审过后,原告叶齐统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齐统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齐统撤回起诉。审判员 左永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雪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