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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四初字第38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赣州江钨有色冶金机械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赣州荣德有色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江钨有色冶金机械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赣州荣德有色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四初字第3855号原告赣州江钨有色冶金机械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西桥路4号。法定代表人樊晓栋。被告赣州荣德有色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水西工业园冶金大道江钨钴业斜对面。法定代表人王荣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江钨有色冶金机械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荣德有色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4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赣州江钨有色冶金机械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赣州荣德有色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冻结该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彭行方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张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