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行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胶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刘美瑞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胶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美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行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胶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胶州市市级机关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周刚,局长。被执行人刘美瑞,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胶计胶莱计社费征字(2015)3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胶计胶莱计社费征字(2015)3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