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14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徐付全与李秋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466号原告徐付全,男,汉族,1962年11月18出生,小学文化,务农,住扶沟县。委托代理人齐建国,扶沟县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秋豪,男,汉族,1994年3月23日出生,住扶沟县。委托代理人刘百顺,扶沟县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付全诉被告李秋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付全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付全以与被告李秋豪经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付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付全承担。审判员 徐军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