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18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厦门市圣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王青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1824-2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圣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长岸路130号,组织机构代码70549632-5。法定代表人黄圣禹,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卢耿贤,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青峰,男,汉族,1984年1月14日出生,住厦门市集美区。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圣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青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的(2012)湖民初字第39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圣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债权本金700000元及利息,已受偿476073.28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延期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的(2012)湖民初字第39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江向洋审判员 唐雪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钟志阳 关注公众号“”